「112年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促進園區事業 研究發展補助計畫」即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開放申請
「112年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促進園區事業 研究發展補助計畫」即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開放申請
研究發展補助計畫說明會(摘要)
一、申請資格:
1.積極資格: 農科園區進駐廠商,並於簽訂補助契約前,完成繳交營運保證金及辦妥公司遷入園區事宜(112年2月28日以前)。
2.消極資格: (容易發生)
A.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時,最近五年內曾有重大違約紀錄。
B.有欠繳園區租金、管理費或水電費等各項費用。
C.同一申請案件曾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。
二、計畫期程: 112年3月1日~112年9月30日(7個月)。
三、經費編列科目及補助上限:
1.廠商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。
2.補助款金額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%。
3.補助經費編列科目(請皆以未稅編列)
A.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
B.研究發展設備之租金或契約維護費
C.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
4.計畫經費(補助款及自籌款)不可有資本支出。
5.補助款≦自籌款。
◎重點政策組: 與學研單位合作開發營運所需關鍵技術、農業副產物加值與循環再利用,或以臺灣在地農產原物料開發產品;此組為優先補助項目。
◎研究開發組:所提研發計畫屬一般試驗研究或產品開發性質。
(本處得依計畫內容調整分組)
四、計畫期程:計畫徵件即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17:00(本處收達日,非郵戳日)→1月審查委員書審→2月期初審查會→3月簽約
→3~5月執行(第1期款核銷)→5~6月期中審查會→6~9月執行 (第2期款核銷)→10月期末審查會→11月第3期款核銷
五、申請時應繳交資料(111/12/20送達): 檢送10份(1)~(7)紙本
- 申請書(申請須知附件貳)、經費需求表(申請須知附件參)
- 計畫書(農業計畫管理系統網路計畫書)
- 自我檢核表(申請須知附件柒)。
- 建議迴避之委員清單(申請須知附件捌,如無須迴避,亦請填無)
- 如聘請有給職顧問或委託研究、技術引進,需附聘書、同意書、合作協議書或技轉合約等(可於簽約前補齊)。
- 如計畫涉及動物實驗,需檢附相關核可文件(可於簽約前補齊)。
- 其他文件。
六、申請表: 務必選組別、填寫聯絡資料、蓋公司大小章。
七、網路計畫書: https://project.coa.gov.tw/coa/index 參考細部計畫填寫範例。
八、經費需求表(彙總): 金額加總請多次確認,並與後續會計報表相互勾稽。
九、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:
1.計畫所列研究人員應具執行計畫所需能力。
2.所列人員須為申請人正式員工(具其勞保身分者),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(如年滿65歲以上)或員工數不足5人,請檢附證明文件(如身分證影本或雇用人數證明)。
3.兼職人力及非屬申請人編制內人員,不能編入人事費;行政、會計、出納、美編、及非實際參與研發工作人員等,均不得列為本計畫研究人員項目。
4.管理階層參與年度計畫,不得超過2人月。
十、研究發展設備之租金及契約維護費:
- 本科目編列範圍僅包括研發用途設備,不含事務性設備。
- 設備採營業租賃者,報支時應註明出租單位、設備、時間及費用估算方式,並檢附租賃合約,依照每月應分攤之租金費用乘以本計畫投入比例計算。
- 簽訂年度維修合約之設備,報支時應註明維護單位、設備、時間及費用估算方式,並檢附維護合約,依照每月應分攤之租金費用乘以本計畫投入比例計算。
十一、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:
- 需檢附技術引進或委託研究之契約、意向書或協議,如申請無法檢附,請至少於簽訂契約前檢附(112年3月)。
- 簽訂契約期程應在計畫執行期間之內。
- 使用補助款應檢附影本收據或發票(二、三聯)核銷。
十二、計畫簽約: 通過審查後,請依審查委員意見修正計畫內容(請勿刪減自籌款金額),依下列順序裝訂計畫書(正本2份、副本2份)(加蓋騎縫章),連同請款收據(領據)及補助款專戶存摺影本送本處。
契約封面以淡藍色非油性封面膠裝。
- 申請表。
- 人力及經費需求表。
- 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。
- 計畫書內文(網路計劃書)。
- 附件(會議記錄函及所附審查結果(影本)、顧問原任職單位同意函(非兼任顧問者免)、委外合作契約書(無委外合作者免)、補助款專戶存摺影本(封面+內頁)。
- 已用印補助契約書。
十三、期中、期末報告: 屆時(5月初、9月初)再行通知繳交文件資料及格式。
十四、經費核銷(會計報告): 期中檢附截至3月至5月的證明,期末檢附6月至9月後的證明;本年度請用未稅金額。
- 計畫經費彙總表- 分期中(3~5月) 期末(6~9月)填寫,不建議以1個月1張填寫,並請注意預算額度(補助款)。
- 人事費- 檢附計畫人員勞保或可證明是公司正職員工的資料。檢附薪資轉帳(不建議,因已扣除勞健保費用)或薪資簽收單正本。
- 業務費- 研究發展設備租金及契約維護費、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:使用補助款時,請檢附足額之發票 (二、三聯)或收據影本;使用自籌款時,請檢附發票影本(二、三聯)或收據影本(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)。
- 物品費、雜支、交通費- 使用自籌款時,請檢附發票影本(二、三聯)或收據影本(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)。
十五、提醒:
- 發票或收據請寫上公司抬頭及統編。
- 初級農產品可使用農民收據。
- 正本發票、收據、薪資簽收單或資料,請不要再加蓋與正本相符章。
- 三聯式發票請附上二、三聯,如已有二或三聯繳送至會計師或國稅局,請自行註明。
- 經費應使用於計畫所需,請注意其使用合理性。
十六、承辦人:農科園區籌備處 第一組 鄭先生 Email:miso@ms.pabp.gov.tw Tel:08-7741031 Fax:08-7623005
來源網址:https://www.pabp.gov.tw/CHT/Default.aspx
詳細資料可詳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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